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(jiānwěi)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(fù)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(yǔyǐ)追缴,上缴国库(shàngjiǎoguókù)。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(zhūchéng)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(fùqūzhǎng)。
2014年(nián)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(wànshān)区委书记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(wěi)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(zhǔrèn)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(bèi)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(guìzhōushěng)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(nián)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1年至(zhì)2022年,田玉军利用(lìyòng)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(zài)项目承揽(chénglǎn)、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(xíngwéi)构成受贿罪(shòuhuìzuì)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(zāngkuǎnzāngwù)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(zhuódìng)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(zuòchū)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(bù)上诉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(shíshī)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(jiānchájīguān)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(kěyǐ)依法(yīfǎ)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(yǒu)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有利于(yǒulìyú)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(zhǐdìng)管辖的。

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(jiānwěi)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(fù)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(yǔyǐ)追缴,上缴国库(shàngjiǎoguókù)。
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(zhūchéng)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(fùqūzhǎng)。
2014年(nián)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(wànshān)区委书记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(wěi)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(zhǔrèn)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(bèi)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(guìzhōushěng)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(nián)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1年至(zhì)2022年,田玉军利用(lìyòng)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(zài)项目承揽(chénglǎn)、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(xíngwéi)构成受贿罪(shòuhuìzuì)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(zāngkuǎnzāngwù)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(zhuódìng)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(zuòchū)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(bù)上诉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(shíshī)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(jiānchájīguān)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(kěyǐ)依法(yīfǎ)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(yǒu)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有利于(yǒulìyú)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(zhǐdìng)管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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